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干 部 任 免 通 知
新政任字〔2017〕232号
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自治区民族语文翻译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任命海峰同志为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自治区民族语文翻译局)副主任(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2017年8月21日
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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