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权威发布 > 政务动态 > 政务要闻>

我区出台《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10-11 11:05:51来源:新疆日报
【字体:打印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近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搭建平台,提供保障。

《意见》提出,要多渠道开发基层岗位,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见习,提高就业技能水平,落实好见习生活补贴和补助政策;针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南疆四地州家庭困难、就业困难的内地高校新疆籍未就业少数民族毕业生,适当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

《意见》明确,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从事扶贫工作。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小额信贷等政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对愿意到南疆四地州等艰苦偏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对有回疆工作意愿的新疆籍,特别是具有南疆市县户籍的内地高校毕业生,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帮助其回原籍所在地的基层单位工作;继续做好招录内地高校毕业生到南疆乡镇工作,加强跟踪培养,促进其在南疆基层扎根成才。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可直接按见习期满后工资确定,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级。

自治区人社厅就业促进处处长张蓉介绍,《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快构建我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

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79号

ICP备案号:新ICP备05001680号建议:使用1366*768分辨率/IE9.0或以上浏览器以达到最佳浏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