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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时间:2004-04-01 00:00: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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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地点: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 邮编:830002 电话:(0991)2822530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的职责

1.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提高地县财力保障水平。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建立健全县级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2.加强税政管理,严格税收减免政策,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3.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保障工资、机构运转等基本支出、关系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支出和涉及民生事项的支出需要。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支出的比重。

4.强化预算管理。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细化预算编制,完善支出标准,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体系,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健全与部门(单位)的预算工作协商机制,充分发挥部门(单位)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农业税征管职能。

3.牧业税征管职能。

4.农业特产税征管职能。

(三)划转的职责

1.契税征管职责划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责划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自治区财政、财务、会计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自治区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自治区与各地、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制定调节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完善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承担自治区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自治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自治区级和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财政预决算工作;完善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税收法规草案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拟定减免税规定和对自治区预算影响较大的临时和特殊的地方税减免事项;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管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自治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自治区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管理监督地方国库资金缴拨使用;负责制定自治区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管理自治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六)负责制定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定和执行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七)拟定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按规定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管理国债资金,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审核、申报、转贷、签订贷款协定以及资金管理工作;开展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工作;承担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的监管工作。

(八)参与拟定自治区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自治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中央和自治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及财务;管理各项财政扶贫资金。

(九)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管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政策和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自治区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自治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管理和指导全区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补充规定并贯彻执行;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师事务所业务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自治区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金财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财政厅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收发、文印、档案、翻译、办公自动化等机关日常政务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政策研究、宣传、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管理厅机关财务、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

(二)综合处(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

分析预测自治区国民经济运行形势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编制财政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具体工作;负责制定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住房公积金;负责制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政策;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财政综合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

(三)法制税政处

组织起草自治区地方性财政税收法规、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审核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中涉及财政税收方面条款;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本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代理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政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组织自治区财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财税法规的清理、编纂、汇编工作;分析预测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对自治区财政经济影响,参与国家税制改革和重大税收政策调研工作,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自治区税收管理权限内的地方税种开征、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方案,研究提出自治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审查地方税减免事项,监督检查税收政策执行、税收征管情况;提出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政策建议,参与制定关税政策研究工作。

(四)预算处

负责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拟订自治区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负责编制自治区本级年度预算草案;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拟订政府性债务的相关制度和办法;统一管理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负责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汇总各地年度财政预算;拟订自治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五)国库处

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拟订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并贯彻执行;负责自治区总会计核算、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管理自治区财政和预算单位帐户工作;负责国债的发行、兑付、销毁以及国债市场的监管工作。

(六)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外事、军队、武警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制定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财政行政政法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审批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七)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根据国家事业单位通用财务制度和新闻、出版、电影行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自治区补充制度和办法;研究制定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提出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的建议;按规定管理教科文事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财政教科文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审批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八)经济建设处

承担工业、交通、资源、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自治区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自治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批复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政经济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制定部门(单位)和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审批分管部门(单位)年度财务决算。

(九)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贯彻执行农口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拟订自治区相关实施细则;制定自治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管理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专项贷款贴息;组织实施财政农业项目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审核和批复相关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十)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承担完善自治区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研究工作;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管理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自治区有关方面拟订对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指导社会保险基金政策制定和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障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编制自治区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企业处

承担国资委及企业下属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工作;研究拟定自治区财政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贯彻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拟定自治区实施办法;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管理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组织实施财政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承担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委托监管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

(十二)涉外处

负责拟定自治区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承担自治区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监督财政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工作;负责外资贷款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政府外债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办理党政机关财政预算内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十三)会计处

管理自治区会计工作;组织执行国家会计制度,拟订自治区会计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负责实施全区会计信息化工作;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十四)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

研究制定自治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办法;负责组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附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及区本级行政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

(十五)非税收入管理处

负责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承担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研究工作,拟订非税收入相关管理办法;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审批,参与确定收费标准;组织实施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拟订非税收入收缴制度和办法;监督指导各地非税收入政策的执行;负责自治区财政票据政策管理。

(十六)金融工作处

承担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协调配合的政策研究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地方金融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承担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的监管工作;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研究提出适合新疆区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政策措施;参与防范金融风险政策研究。

(十七)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研究自治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系统教育规划;负责区级财政系统干部的培训;指导自治区财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措施和综合性指导意见;承办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推进全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研究提出基层政权运转和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措施,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48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7名(含纪检组长),总会计师1 名,总经济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5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3名)。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另文下达 。

五、其他事项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具体工作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实施。

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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