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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时间:2004-04-01 00:00: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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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地点:乌鲁木齐市龙泉街66号 电话:(0991)8567326、8568575 邮编:830001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划出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和加强的职责
        1.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卫生厅。
        2.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接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卫生厅。
        3.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4.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5.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自治区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规章草案,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研究提出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负责全区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自治区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制定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病和其他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自治区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服务、技术、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八)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接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九)承担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根据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要求,拟定自治区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应用规范,指导医疗机构药物临床应用及安全监管工作。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公共场所、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发展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
        (十二)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全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自治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自治区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卫生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外事、档案、翻译、修志、督查、保密等机关日常工作以及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安全保卫、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自治区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定区域卫生政策和标准;负责卫生系统法制建设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自治区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提出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统筹管理中央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和项目;拟订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四)卫生应急办公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自治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指导各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五)疾病预防控制处
        拟定全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
        (六)农村卫生管理处(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拟定自治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监督指导国家和自治区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确保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健康运行;指导全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七)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拟订自治区妇幼卫生、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八)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承担医疗服务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九)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拟订自治区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承担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公共场所、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十)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管理处
        承担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根据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要求,拟定自治区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应用规范,指导医疗机构药物临床应用及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
        (十一)科技教育处
        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指导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指导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0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7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39名(含卫生监察专员5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另文下达。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自治区卫生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法规规章草案,拟定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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