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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时间:2005-05-23 00:00: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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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地点:乌鲁木齐市金银路53号金融大厦    邮编:830001   电话:(0991)2950163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职责。

(二)新增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督促金融机构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自治区金融运行情况,制定自治区地方金融业发展规划,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与政策建议。

(三)按照国家要求,负责对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出资设立的地方金融机构实施管理,控制风险,督促规范发展。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

(四)负责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工作。对全区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目标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并通过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实现对全区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

(五)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监管。

(六)负责地方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中央金融机构、各驻疆机构的业务联系和信息交流,建立区内各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七)负责研究提出自治区企业上市发展规划,支持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发展的政策建议,做好后备上市企业的筛选、培育、服务和推荐工作,督促落实自治区促进上市公司发展有关政策,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有关问题。负责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工作。承担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金融办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综合性政务、事务;制定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秘、机要、宣传、信息、文印、印鉴、档案、财务、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外事、接待、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金融处

协助国家监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有效监管,防范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协调和组织其他地方金融机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研究拟订发展规划;积极引进有实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研究制定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的金融合作,建立联动机制,抓好督查落实。

(三)企业处

负责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工作,指导自治区企业上市发展工作,指导协调上市公司有关重大资产重组、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工作;负责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的遴选、培育和发展工作;负责对自治区金融投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地方金融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组织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地方国有金融资产运营情况;负责与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业务联系与信息交流。

(四)保险处

负责全区保险机构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国家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各类保险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协调解决保险机构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研究制定自治区保险业发展的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推动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支持力度;协助有关部门防范保险机构风险,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负责与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的业务联系与信息交流。

(五)政策法规处

负责综合研究分析经济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金融发展改革动向,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制定地方金融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金融业服务的意见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大和政协代表提案、议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协助开展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全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金融办机关行政编制25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4名,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列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职责,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监管部门后,另行下文明确。

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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