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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局

时间:2015-07-08 00:00: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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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邮政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邮政服务标准。

2、监督管理所在地区邮政市场。

3、组织协调所在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以及机要通信、义务兵通信、党报党刊发行、盲人读物寄递等特殊服务的实施。

4、办理国家邮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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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内设办公室(监察室、人事处、财务处)、普遍服务处(机要通信处)、市场监管处(安全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均为正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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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 新疆邮政管理局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局领导姓名及简介,机关各处室设置情况、处室职能、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2.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3. 邮政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可公开的许可决定;

5. 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6.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 邮政业统计信息;

8. 邮政业标准的名称及摘要;

9.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10. 局机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

11. 重要的人事任免信息;

12. 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13.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14.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

除信息公开网站外,本机关还将利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辅助性方式及时公开重大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

 

(二)申请步骤

1. 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新疆邮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本机关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点击页面下方的进入在线申请,在新疆邮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直接填写《新疆邮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申请人可以通过点击页面下方在线申请查询对已提交申请的办理情况进行查询。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本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以下情况予以书面答复。

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3. 收费

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也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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